海南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入劳动监察对象
□ 本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
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前不久审议通过修订后的《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,将于6月1日起施行。
《规定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,借鉴部分先进地区的经验做法,结合海南省实际,通过规范企业用工行为、拓宽文书送达途径、提升监管水平和形成工作合力,全面促进海南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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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业是民生之本、安国之策。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期的战略任务。《规定》通过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等,更好地维护各类劳动者合法权益,促进社会和谐稳定。
《规定》增加了用人单位遵守农民工公平就业和劳动报酬支付等相关事项,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。同时,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入劳动监察实施的对象,为外籍人才化解劳动保障纠纷。
送达难一直是影响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因素。实践中,有的当事人逃避送达、拒绝签收法律文书;有的当事人下落不明、踪迹难寻;也有部分当事人身处异地,往返成本高、送达比较困难。
为此,《规定》明确法律文书的电子送达方式。一方面,简化了执法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流程,加快了办案进度,提升了办案效率,节约了行政资源,降低了办案成本;另一方面,对于当事人来说,即时送达大大节省了时间成本,切实做到“让数据多跑路,让群众少跑腿”,顺应时代发展趋势,突破时间和空间的约束,提升便民服务质效,充分彰显执法为民的初心。
为更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、优化营商环境,结合自贸港建设实际,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运用科技手段,提升监管精准度及智能化水平。《规定》要求“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,定期书面审查、专项检查,接受举报、投诉以及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,推行远程监管、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”。
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的问题,为更好地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,《规定》在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的基础上对相关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,明确行业部门监管事项,推行执法协调和信息共享。
《规定》要求,住房城乡建设、交通运输、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,督促本领域工程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、施工过程结算、实名制管理制度。通过发挥行业部门主动作为作用,在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源头上发挥监管作用,解决“钱从哪来,发给谁,怎么发”的问题。
同时,《规定》要求建设单位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,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管理,既避免因建设单位资金不落实或支付不及时,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,又实现“干活有数据、用工有实据、讨薪有依据”。
《规定》明确,将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共享,加强协调配合,形成工作合力,充分发挥联合办案、联合执法的优势,共同做好根治欠薪工作,为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。